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24民初651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金矿街道办事处金矿北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白胜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金 光
审判员 王晓琨*
审判员 徐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