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0308行审98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沧海桑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章阁路**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57932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01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认定被执行人存在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01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久莉
审判员张婷
审判员*欣怡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