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26194号
原告:深圳市沧海桑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茜坑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8905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亦法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森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三路**粤大珠宝城401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6611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容捷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珠海市南水街南港西路********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Q6RW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沧海桑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森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容捷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沧海桑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沧海桑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