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11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剑河县。
原审被告:***,男,194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熊光顺,女,194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原审被告:深圳市沧海桑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茜坑老村四区5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光顺、***、深圳市沧海桑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7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