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00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曹荣荣,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罗曼威森****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17528444F。
法定代表人张海琳。
***诉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5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保证金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05执10097号案件的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涛
审判员 王 千
审判员 姚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甘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