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3执2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楼******。
法定代表人:***。
***诉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3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2000000元;二、被告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应按照2000000元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1月16日起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保证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其财产。
2.分别于2018年10月19日、12月21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11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不便执行,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于2018年11月13日经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19年11月8日经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于2019年6月2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楼******进行调查,向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周围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5.于2019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8年10月26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以短信形式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反馈对本院拟终本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会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