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3财保27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申请人: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xxxxx)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