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州绿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3民初3736号
原告: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罗曼威森二区9号楼1单元5-6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绿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34号楼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罗同喜。
第三人: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绿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223元,由原告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