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

任西良、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18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西良,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黄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松涛,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西良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黄埔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3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西良、***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任西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西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上诉人任西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