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7211号
原告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未按规定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王新喜
审判员 郝芬梅
审判员 陈 蓉
法官助理张靖怡
书记员龙焰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