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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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229执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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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0040B;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2400元及违约金34380元;案件受理费1681.65元及申请执行费2102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过双方核算,算到2022年4月26日止,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112400元及违约金(算至房屋租金还清之日,30元/日);从2022年5月起,每个月被执行人***在当月的2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至少5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房屋租金及违约金止;被执行人***在2022年4月26日偿还房屋租金5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681.65元执行费21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229执1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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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韦明登
审判员  覃 敏
审判员  陈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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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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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蒙正龙
书记员覃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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