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3民初5220号
原告:广西东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长塘镇西流村西流砖厂办公室背取土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CA6X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004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东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广西东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东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东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03元,由原告广西东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章 嵘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