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3民初3544号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完拖欠的工程款为由,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6元,减半收取1070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余下受理费10703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