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恒信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商初字第154号
原告杭州富阳恒信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东洲街道民联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杭州俊华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之江度假区转塘镇方家畈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方家畈村79号。
原告杭州富阳恒信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俊华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杭州俊华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富阳恒信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制作安装费用515000元,于2010年4月19日前付清。如杭州俊华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清以上款项,杭州富阳恒信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杭州俊华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加付违约金262627.92元,并就未付款全额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二、杭州富阳恒信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76元减半收取5788元,保全费4408元,合计10196元。由杭州俊华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10年4月19日前向本院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陈献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