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闫循安,男,汉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住山东省div>
原告湖北骏安骐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明、闫循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骏安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骏安骐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骏安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湖北骏安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继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云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