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骏安骐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骏安骐建筑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民初6155号
原告:湖北骏安骐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花林寺镇险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54969392。
法定代表人:谭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蕾,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明,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住安,住安徽省div>
被告:闫循安,男,汉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住山东省div>
原告湖北骏安骐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明、闫循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骏安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骏安骐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骏安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湖北骏安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继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云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