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5民初127号
原告:***,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远安县,现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运玉,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远安春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花林寺镇罗家院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MA48RWL85D。
法定代表人:彭世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花林寺镇险峰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54969392。
法定代表人:谭中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远安春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计14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