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3929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告:湖北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路**。
法定代表人:谭中华。
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污水处理厂项目部,住,住所地宜昌市西坝建设路**/div>
法定代表人:廖斌。
原告***与被告湖北骏**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污水处理厂项目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建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