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景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鹰潭景赫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5民初208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徐光涛,系商丘市虞城县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鹰潭景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天洁西路10号盛世华庭2栋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蔡方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52岁,住江西省鹰潭市。
原告**与被告鹰潭景赫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报酬2878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元月份,被告鹰潭景赫建设有限公司将东台市新长铁路何垛河拓漫防护工程以清包工的形式包于原告承建后,原告立即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所有设备均由二被告提供。2018年3月1日,经该工程负责人被告**与原告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并加盖公章,内容为“鹰潭景赫建设有限公司欠河南**承建东台市新长铁路何垛河拓漫防护工程款:贰拾叁万柒仟陆佰壹拾玖元(237619),2018年春节前主体工程竣工奖金贰万元整(20000),**自己垫资材料费、住房费壹仟壹佰柒拾元(1170),总合计:贰拾伍万捌仟柒佰捌拾玖元(258789),6月1日已支付**工程款贰拾叁万元整(230000),还欠**贰万捌仟柒佰捌拾玖元(28789),有被告**的签名,被告鹰潭景赫建设有限公司加盖公章,2018年6月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给付,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鹰潭景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诉及劳务合同履行地为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戈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