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润锦建设有限公司

***与尤溪县交通运输局、福建润锦建设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26民初2005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尤溪县。
被告:尤溪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明河,尤溪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润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38号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静,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5年8月1日出生,住尤溪县。
原告***与被告尤溪县交通运输局、福建润锦建设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依福建润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了***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与了诉讼。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72元,减半收取计8686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