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润锦建设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26民初37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38号二楼。

被告:***,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福建润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3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310763222L。

法定代表人:张春妹,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初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初彩,男。

原告***与被告***、***、福建润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润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初妙、张初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支付尚欠***工资款23,000元;2.润锦公司对***、***尚欠***工资款23,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润锦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系管前镇皇山村美丽乡村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伙人。***、***与润锦公司系管前镇皇山村美丽乡村项目工程施工承包挂靠关系。2016年9月5日,润锦公司委托***作为法定代表人与建设单位尤溪县管前镇皇山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管前镇皇山村美丽乡村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在润锦公司该项目合同施工中共同雇佣***做泥水工。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尤溪县管前镇皇山村民委员会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润锦公司。***、***、润锦公司至今未支付***工资款,截止2018年3月10日仍结欠23,000元。经***多次催讨,***、***、润锦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

***未作答辩。

***未作答辩。

润锦公司辩称,1.润锦公司与***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及内部承包协议,因此,***写的欠条不代表润锦公司的行为。2.润锦公司只与***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现双方均以履行义务,也无经济纠纷并将工程交付尤溪县管前镇皇山村民委员会使用。3.《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在承包方式中明确写明***对本工程进行内部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该工程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担。4.对***的欠条有异议,欠条里面写的内容润锦公司不清楚,也没有具体详细的结算清单,也没有润锦公司司的盖章。5***为润锦公司该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人,润锦公司已将工程款327,737.64元全额支付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5日,尤溪县管前镇皇山村民委员会与润锦公司签订《美丽乡村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尤溪县管前镇皇山村民委员会将管前镇皇山村美丽乡村项目工程发包给润锦公司施工。同日,润锦公司与***签订《工程施工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润锦公司承包该工程后转包给了***。***承包管前镇皇山村美丽乡村项目工程期间,***于2016年11月9日至2017年3月28日受雇于***在管前镇皇山村美丽乡村项目工程和南华路灯工程工地做泥水工。2018年3月10日,经双方结算,***结欠***劳务工资23,000元,当日,***向***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兹欠***皇山美丽乡村工资21,000元,由本人***负责支付清楚。南华路灯工资2,000元。合计23,000元。”《欠条》出具后,***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尚欠***劳务工资23,000元,有《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劳务工资的义务。***要求***支付结欠的劳务工资计23,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因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给付***劳务费的主体应为***。***主张***与***系合伙人共同承包案涉工程,要求***与***共同支付工资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主张润锦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发包人,要求福建润锦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主张的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资款23,000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新耀

人民陪审员  陈沈雁

人民陪审员  刘 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曾玉水

书 记 员  罗立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