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6民初1266号之二
原告:***,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玲玲,福建尔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3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310763222L。
法定代表人:张春妹,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94.6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初声
人民陪审员 詹 艳
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拱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