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8民初754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告: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310715503Q。
法定代表人:林俊,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全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揭泽华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