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乐县古镛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28财保36号

申请人: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55幢九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将乐县古镛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古镛镇和平村27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长。

申请人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将乐县古镛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148128元(被申请人开户行: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帐号:9031011010010990104561;成功村镇银行,帐号:9031510010010000017967)。申请人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上述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将乐县古镛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帐号:9031011010010990104561;9031510010010000017967的银行存款3148128元,期限一年(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