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8执9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徐墩村占墩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310715503Q。
法定代表人:林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将乐县南口镇陈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南口镇陈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8717397527F。
法定代表人:廖水华,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将乐县南口镇陈厝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428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将乐县南口镇陈厝村民委员会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61287元及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方法计算),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711.5元,执行费3819元,合计267817.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申请执行金额261287元,现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将乐县南口镇陈厝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将乐县南口镇陈厝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将乐县南口镇陈厝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存款178839.12元,因该款为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和贫困户项目资金,故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向将乐县林业局以及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将乐县南口镇陈厝村民委员会的生态公益林、天然林补助资金及其他收入人民币,冻结、扣划该款项资金等待时间虽然较长,但足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其余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通过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将乐县南口镇陈厝村民委员会名下的房产、林权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拥有林权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将乐县××乡××村林权证号为将政林政字(2011)第1××8号不动产、将政林政字(2006)第0××6号不动产、将政林政字(2006)第0××7号不动产和将政林政字(2007)第00××4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于2024年12月8日到期,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将乐县南口镇陈厝村民委员会名下林权大部分已下发到村民个人,故暂时无法处置。
5、本院对被执行人将乐县南口镇陈厝村民委员会的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将乐县南口镇陈厝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等事实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428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新越
审判员 朱起赟
审判员 李靓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家杰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