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将乐县万河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8执异2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310715503Q。
法定代表人:林雄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将乐县万河通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溪南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792974040。
法定代表人:林伟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将乐县万河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河通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合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旺合盛公司对本院列其为被执行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旺合盛公司称,根据已经生效的(2020)闽0428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约定,案涉款项还款人系**,而非旺合盛公司;第三条约定旺合盛仅在案涉工程的工程款转入账户后,按业主实际到账金额扣除税收、管理费后的剩余金额在10日内支付给万河通公司。即旺合盛公司仅承担协助履行的义务,且前提条件是在收到相关款项后。从前述民事调解书出具至今,旺合盛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案涉工程款,为此,旺合盛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单位支付前述案涉工程款,法院已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闽0428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业主单位将乐县南口镇陈厝村民委员会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所欠全部工程款261287元。该判决书已生效,业主单位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日期履行付款义务,旺合盛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未执结。旺合盛公司已穷尽法律措施,至今仍未收到任何案涉工程款,依法不应向万河通公司承担任何支付责任,万河通公司依理依法无权申请法院将旺合盛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因此,旺合盛公司提出异议,请求终止将其列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万河通公司与**、旺合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同意支付万河通公司水泥款及利息270000元,该款于2020年2月25日支付7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汇入万河通公司帐户,中国农业银行将乐县支行,账号:13×××51;二、如果**没按上述条款履行,万河通公司可以按工程款及利息总计340000元的总额扣除已支付的部分,所余的全部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三、旺合盛公司在涉案工程(将乐县南口镇公路拓宽改建工程:将乐县口镇隆陈线隆口至陈厝公路改建工程)的工程款转入旺合盛公司账户后,按业主实际到账金额扣除税收、管理费后的剩余金额应在10日内支付给万河通公司(支付金额总计不超过所欠水泥款220000元);四、万河通公司同意上述条款。五、案件受理费6484元,减半收取计3242元,由**负担,万河通公司同意先行垫付,**随第一笔付款(即2020年2月25日)一并支付给万河通公司。本院已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20)闽0428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前述调解协议有效,该《民事调解书》已于2020年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万河通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另查明,旺合盛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中标将乐县南口乡隆口至陈厝公路拓宽改建工程,将乐县南口镇陈厝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厝村委会)与旺合盛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签订《将乐县南口乡公路拓宽改建工程D标段施工合同》。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陈厝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旺合盛公司将陈厝村委会诉至本院,本院审理后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闽0428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厝村委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旺合盛公司工程款261,287元;二、陈厝村委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旺合盛公司以工程款261,28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7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厝村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旺合盛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中。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20)闽0428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虽已于2020年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三条约定,旺合盛公司只有在收到案涉工程款后,才有向万河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即旺合盛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为附条件的履行义务。而旺合盛公司恰因未收到案涉工程款将陈厝村委会诉至本院,本院针对旺合盛公司与陈厝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闽0428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陈厝村委会应向旺合盛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261287元及利息的义务,且因陈厝村委会未按判决支付工程款,旺合盛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综上,可以认定旺合盛公司目前为止,并未收到案涉工程款,且不存在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故意不主张债权的情形,旺合盛公司对万河通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并未成就,万河通公司申请对旺合盛公司强制执行无事实依据,旺合盛公司提出的终止将其列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所依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闽0428执177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并解除对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所有执行措施;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将乐县万河通贸易有限公司依据(2020)闽0428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对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郑明远
审 判 员 蔡惠斌
审 判 员 张丽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郑水凤
书 记 员 钟木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