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8财保19号
原告: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31071550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将乐县古镛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和平村**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8K18338515F。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将乐县古镛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闽0428财保3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将乐县古镛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9031011010010990104561,9031510010010000017967)。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旺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将乐县古镛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9031011010010990104561,903151001001000001796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