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流市自来水公司与广西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81民初1270号
原告:北流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富林塘开发区塘口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200531324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强,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永安路0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06543017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流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广西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流市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流市自来水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黎倍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