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濉溪县南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民初4353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父):李化民,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虎,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南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2100309。

法定代表人:吴翔,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帝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63。

破产管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丁荣,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琦,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濉溪县南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蔡淑华

人民陪审员  何晓莉

人民陪审员  秦品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朱 静

书 记 员  李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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