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少尉,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帝景翰园翰邦国际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6363302296。
法定代表人:黄辉,该公司总经理。
相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相劳人调案字〔2018〕2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依法提级执行,并于2018年9月21日以(2018)皖06执258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皖06破申24号民事裁定,受理***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8)皖06民破10号民事裁定,宣告***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相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劳人调案字〔2018〕24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艳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盛文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候勤连
书记员周大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