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03执1562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隆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180400795471876B,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后百家村西50号。
法定代表人周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26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信用证代码91130402718369827P,住所地邯郸市贸易街97号。
法定代表人秦万付,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邯郸市隆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403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403执15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于宙
审判员郝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