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太沣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3034号
原告:陕西太沣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黎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琴,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原告陕西太沣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太沣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2019年4月的工资(罚款)500元;2、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3、不执行劳动仲裁自裁决生效后30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及工程保险。事实与理由:1、原告不支付被告2019年4月的工资(罚款)500元的理由,被告担任园区园长时,工作未达标,现场管理混乱、不能独立胜任园区管理工作,具体表现在不懂业务,在工作过程中不停请求公司给安排技术指导,2018年11月份冬季修剪苗木,公司请了2名技术指导工作,但是苗木修剪还是存在问题,把100棵左右10公分的日本樱花修剪报废,公司未追究被告***的责任,在春季销售园区苗木时,规格未按实际规格销售,公司在两次随即抽查中发现,苗木规格与给 公司汇报规格严重不符,公司领导决定罚款被告***500元予以提醒警示。另外被告***在园区负责时,由于不作为导致被盗苗木毁损:园区一度偷盗严重,公司几次告诫***采取措施,***的回答是,没办法。最后公司亲自派人执行后才制止住园区每天多达六、七人次的被盗行为,通过以上说明被告***管理意识不到位,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毫不在乎。2、不支付劳动补偿金4500元的理由,2019年5月30日领导偶然发现园区里有4到5棵黄栌树损毁严重,随即在工作群询问怎么回事,***回答知道这个事情,但未汇报此事且答非所问,领导权衡利弊,***到园区工作屡次出现问题。如果其再继续工作下去园区损失会更大随即领导决定开除***,但是念及其年龄已54岁,让公司员工知道后有伤***面子,后公司领导发信息委婉通知***。3、不执行补交被告社保,理由为:***到岗第一天公司就询问他,是否需要缴纳社保,如果需要请将社保号提供公司财务,公司安排办理转入手续。***回答他已经52岁不要社保,且到离职前也未给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社保号码。公司在2019年6月10日按时发放了5月份全额工资后,被告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要求补缴社保。公司尊重员工,且对被告的善意如下:(1)2019年1月奖励被告2000元。(2)公司领导主动给***增加100元电话费补贴。(3)***给公司造成极大损失,未追究责任及损失,且按时发放工资及电话补贴,有汇款记录作为依据。本希望到此为止,***离职后本不打算追究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若他执意继续,我们会将园区损失一一列举并要求索赔。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5日就原、被告之间劳动争议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19第5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申请人2019年4月的工资500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具体补缴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数额为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承担其应缴部分);四、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西安市莲湖区自2019年5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12个月工资总额为21600元,本案仲裁裁决的金额没有超过莲湖区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上述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如原告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太沣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陕西太沣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宏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师亚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