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银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泰顺县银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泰顺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29执2020号
申请执行人:泰顺县银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区金都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043807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顺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区金都花园11幢**01、602、603)室、七层(701、702、703、704、705)室,组织机构代码:67257033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泰顺县银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顺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被执行人泰顺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泰顺县银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74909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债务和向本院申报财产。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泰顺天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574909元(暂计),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