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3民初2377号
原告:郑州豫龙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2584106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密市大隗镇振北回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密市大隗镇振北回族村。
负责人:***,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豫龙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大隗镇振北回族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豫龙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34元,由原告郑州豫龙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