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豫龙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豫龙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市三康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1民终18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豫龙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东段货场106号。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44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登封市三康医院,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豫龙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三康医院(以下简称三康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豫龙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判令《关于郑州豫龙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退场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判令三康医院承担撕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供水管井施工工程合同》无效的全部过错责任,并承担由此给豫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判令三康医院支付所欠豫龙公司工程款11.9254万元;赔偿豫龙公司《施工合同》履行后应获得的利益(*)18.72万元;赔偿豫龙公司为其承建深孔地热井,前期工作投入损失35万元;赔偿豫龙公司施工现场钻机被扣押的误工损失116.424万元。以上4项共计人民币182.0694万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康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三康医院与豫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履约中途,三康医院撕毁合同,私下已与另家签约,2011年12月3日通知医院电工拉闸断电,逼停钻机施工。工地现场停钻后,拖至12月11日,双方协商相关事宜无果,三康医院将工地大门紧锁。豫龙公司被逼无奈,不得不在《退场协议》上签字。
三康医院答辩,1、豫龙公司与三康医院于2011年8月30日签订供水管井施工工程合同,三康医院按照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给豫龙公司工程款20万元,但是豫龙公司并没有施工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明显存在违约。豫龙公司无能力继续施工,2011年12月11日双方经过清算,签订退场协议,豫龙公司应该给三康医院退还3万元。但协议签订后豫龙公司未给付三康医院3万元,为此三康医院起诉至法院,经过多次审理,结果一样,说明豫龙公司无任何证据在无理缠诉。2、一审法院虽认定合同无效,但三康医院不存在过错,工程未完成的原因是上诉人豫龙公司无钻机设备,且超过工期致使三康医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过错在豫龙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豫龙公司自己全部承担。3、豫龙公司对于三康医院应当支付下余工程款11.254万元及获得的利润18.72万元及前期工作投资35万元及扣押钻机误工损失116.424万元,共计182.0694万元,这一无理要求均无证据支持,双方已经清算过有退场协议为凭,三康医院不欠工程款,也不存在可获得利润之说,更不存在毫无凭证的前期工作投资之说。三康医院并未扣押豫龙公司闲置停放在其处的小型钻机,而是豫龙公司自己承诺送钱拉钻机。
三康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豫龙公司按《退场协议》返还三康医院超付工程款3万元;2.依法判令豫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总款的10%)23.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豫龙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8月30日三康医院、豫龙公司签订《供水管井施工工程合同》一份,约定豫龙公司给三康医院打深水井一眼,并对工期、价款、付款办法、违约责任进行了相应约定。合同约定,工程自开钻之日起100天竣工,预计施工时间为2011年9月6日,如遇不可抗力或地震等自然因素造成的停误工,工期顺延;工程进尺每米造价1560元,井深1200~1500米,以实际成孔深度据实结算;工程总造价贰佰叁拾肆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字盖章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进场费10万元,冲击钻到120米付10万元,TSJ—2000进场付20万元,钻到500米深付10万元,以后按每300米进尺付造价的80%;钻完下管前,甲方支付到工程总造价的80%,竣工交付使用,10日内结清工程款,留3%两个月内一次付清;违约责任约定:1、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时,按合同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同样承担10%的违约金;2、如因乙方原因,难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水温、水量要求,乙方重新施工,承担钻探费用;在打井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中途放弃,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已付工程款。2011年12月11日施工合同即将到期,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难以如期完工,合同目的很难实现,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了《施工合同》,签订了《退场协议》,协议约定,三康医院另找施工队,豫龙公司保证在2011年12月12日下午五点前将人、物、设备全部撤走、清场;前期施工中三康医院已拨款20万元给豫龙公司,目前施工进度204米,根据施工现状,豫龙公司最低退还三康医院3万元。之后,三康医院、豫龙公司就退款之事多次协商无果,故三康医院提起诉讼。在三康医院、豫龙公司签订《退场协议》后,豫龙公司一直未将其钻机拉走,但从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三康医院并未故意扣押豫龙公司的钻机不让豫龙公司拉走,且豫龙公司也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三康医院具有阻止其拉走钻机的事实。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豫龙公司已于2012年8月4日将钻机拉走。三康医院已于2014年12月31日取得取水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我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取用水资源应当取得取水许可证,取水人申请需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本案中,三康医院虽于2014年12月31日取得取水许可证,但在三康医院、豫龙公司双方签订《供水管井施工合同》时,并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故双方签订的《供水管井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011年12月11日三康医院、豫龙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了《退场协议》,至此,《施工合同》已经终止,双方均应按《退场协议》全面履行。根据协议约定,豫龙公司应最低退还三康医院3万元,且保证顺利清场。协议达成后,豫龙公司一直未履行返还工程款义务,因此,三康医院诉称要求豫龙公司返还其超付工程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对此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康医院诉称,要求豫龙公司承担《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3.4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因《施工合同》无效,此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豫龙公司辩称,一、三康医院利用欺诈手段提供格式合同,签订《供水管井施工工程合同》;二、豫龙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没有违约;三、履约中途三康医院撕毁合同,另找施工队,胁迫逼签极不公平的《关于郑州豫龙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退场协议》,是无效民事行为。对豫龙公司的第一和第三项辩称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豫龙公司无证据支持其辩称理由,故对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对豫龙公司的第二项辩称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因《供水管井施工工程合同》无效,故不存在豫龙公司违约的问题。豫龙公司反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三康医院承担毁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供水管井施工工程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2、依法判令胁迫逼签的《关于郑州豫龙勘察工程有限公司退场协议》,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并请求依法撤销;3、请求判令三康医院(1)支付所欠豫龙公司工程款11.9254万元;(2)赔偿豫龙公司为其承建深孔地热井前期工作投入损失35万元;(3)赔偿豫龙公司《施工合同》履行后应获得的利益(润)18.72万元;(4)赔偿非法扣押施工现场钻机误工损失116.424万元。对豫龙公司的第一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供水管井施工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但双方签订的《关于郑州豫龙勘察工程有限公司退场协议》已经解决了双方之间的问题,已不存在过错责任问题,故一审法院对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对豫龙公司的第二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豫龙公司未在有效期内对《关于郑州豫龙勘察工程有限公司退场协议》行使撤销权,故一审法院对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对豫龙公司的第三项反诉请求中的第(1)项,一审法院认为,豫龙公司在三康医院处施工期间,三康医院已按《供水管井施工工程合同》的约定及工程进度按时两次拨款20万元,豫龙公司也无证据证明三康医院欠其工程款,故一审法院对豫龙公司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对豫龙公司的第三项反诉请求中的第(2)项,一审法院认为,豫龙公司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前期工作投入损失的具体数额,故一审法院对豫龙公司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对豫龙公司的第三项反诉请求中的第(3)项,一审法院认为,因豫龙公司未完成三康医院处的工程,且双方已协商一致签订了《关于郑州豫龙勘察工程有限公司退场协议》,故豫龙公司该反诉请求不成立;对豫龙公司的第三项反诉请求中的第(4)项,三康医院认为豫龙公司的钻机设备是停放在其院内,豫龙公司认为系扣押,但豫龙公司认为三康医院扣押其钻机的这一事实证据不足,故一审法院对豫龙公司该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一、郑州豫龙勘察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登封市三康医院超付工程款人民币3万元;二、驳回登封市三康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郑州豫龙勘察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5260元,反诉受理费10593元,两项共计15853元,由登封市三康医院承担4662元,郑州豫龙勘察技术有限公司承担11191元。
本院二审期间,豫龙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任豫龙公司副经理,主管地热井业务。证明豫龙公司有能力施工,证明登封市三康医院扣押豫龙公司自有设备30型冲击钻(价值大概有几十万元)200多天。证人牛某证明豫龙公司有资质打热水井,证明***让电工***拉闸停电,不让施工。停工一周后,登封市三康医院打印的协议,让***签字。签完字以后,去拉设备。其分配的设备都拉走了,听***讲冲击钻没有拉走。
豫龙公司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登封市三康医院发表质证意见为,证人所说不是事实,豫龙公司没有能力打深井,在2011年12月11日退场协议之前,***和登封市三康医院的***说没有能力打深井,说要寻找其他打深井的人。30型冲击钻是对方自己不拉走,退场协议经过双方商谈之后,有会议纪要证实***给三康医院退3万元才拉钻机。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关于郑州豫龙勘察工程有限公司退场协议》是《供水管井施工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终结,豫龙公司虽主张《退场协议》系三康医院胁迫逼签,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退场协议》约定,一审判令豫龙公司返还三康医院超付工程款3万元并无不当。双方签订的《退场协议》第一款相关内容“豫龙公司不能按期完工,合同工期即将到期,深井钻机不能到场”,本案中的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对豫龙公司提出的经济损失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郑州豫龙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郑州豫龙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