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65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豫龙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嵩山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登封市三康医院,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州豫龙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登封市三康医院(以下简称三康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8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豫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供水管井施工工程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三康医院在施工中途撕毁合同,生效判决未判令三康医院给付拖欠工程款、前期投入损失、合同履行应获利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三康医院自认扣押钻机事实,多次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承认,生效判决未支持豫龙公司钻机被扣押期间的损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三)《关于郑州豫龙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退场协议》(以下简称退场协议)是豫龙公司在三康医院胁迫下签订,应属无效合同,豫龙公司不应退还3万元。(四)一审法院篡改、伪造在卷证据,应依法追责。
三康医院提交意见称,豫龙公司无打井资质,无法履行《供水管井施工工程合同》义务,于是双方达成退场协议,不存在胁迫的行为。豫龙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退场协议的效力问题。豫龙公司认为退场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但是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三康医院实施胁迫行为足以导致豫龙公司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故豫龙公司认为退场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三康医院应否支付豫龙公司拖欠工程款、前期投入损失、合同履行应获利润的问题。2011年12月11日的退场协议约定,前期施工中三康医院已拨款20万元给豫龙公司,施工进度204米,根据施工现状,豫龙公司最低退还三康医院3万元。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对施工中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算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豫龙公司再行主张工程款、前期投入损失、应获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三康医院是否应当赔偿扣押钻机损失的问题。生效判决根据本案证据认定三康医院、豫龙公司对于合同未全面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未支持豫龙公司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四)豫龙公司认为一审法院篡改证据,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豫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豫龙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