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203执146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绿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韶关市武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绿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粤0203民督21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韶关市公安局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艾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