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501号
原告:广东绿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黄塱村民委员会第九村小组。
负责人:**高,村小组组长。
被告: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黄塱村民委员会第十村小组。
负责人:***,村小组组长。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绿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黄塱村民委员会第九村小组、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黄塱村民委员会第十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绿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绿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8.2元,减半收取2659.1元,由原告广东绿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丘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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