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民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丰瑞达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滨河路殷家堡底商。
法定代表人:*转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新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太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丰瑞达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新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郎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丰瑞达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欲通过与被上诉人安徽新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西丰瑞达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丰瑞达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90元,减半收取13995元,由上诉人山西丰瑞达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