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82执62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
被执行人:密山市广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武,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密山市广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密山市广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欠款1011510元、受理费13904元、执行费12654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密山市广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2020)黑03民终16号民事判决书有异议已申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382执6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清江
审判员 魏明珠
审判员 王德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