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广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密山市广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382民初300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密山市广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武,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与被告密山市广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密山市广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90万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建筑密山市广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密山市春光家园小区三号楼的土建工程,2015年12月11日经原、被告结算,密山市广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人民币90万元未给付。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律文书,且派发双文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长福
审判员  李广波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