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82执恢3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密山市广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
本院在执行***与密山市广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密山市广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1025414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654元。
执行中,***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22)黑0382执恢3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