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82民初2735号
原告:沙河市力佳标准件综合门市,经营场所沙河市京广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82MA0BBBLD7Y。
经营者:**朝,该门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汉族,1992年5月4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王明寨村寨后西路123号,现住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飞妻子。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30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邯郸市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4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0089969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翰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河市力佳标准件综合门市与被告***、***、邯郸市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沙河市力佳标准件综合门市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沙河市力佳标准件综合门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力佳标准件综合门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沙河市力佳标准件综合门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