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玖城开亿电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27财保160号
申请人:邯郸市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
法定代表人:曹泽信,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玖城开亿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邯郸市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诚信路南侧、创业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孟树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邯郸市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玖城开亿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68.3242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玖城开亿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68.3242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秀芹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俎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