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109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女,1996年7月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郑宏亮,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瓦房子镇东沟村王家沟西组0175号。
被告: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街道办事处达连屯村。
法定代表人:索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瑶,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负责人:郭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红,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宏亮、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龚 会
书 记 员  于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