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

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162-1号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代忠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多,系海南彩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索颖。
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做出(2022)辽0112民初116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000元或等值财产。2022年3月22日冻结被告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沈阳苏家屯支行21×××834账户存款96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776,748.74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铁支行21×××68账户存款96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104,650.17元。现被告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因交通银行沈阳苏家屯支行21×××83账户内存款已满足原告申请保全的金额,已全额冻结,故申请解除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铁支行的账户解除查封。本院结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铁支行21×××68账户存款9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洞明
书 记 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