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

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与辽宁盛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91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道办事处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085312774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盛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号街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9943117XY。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191民初2929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2811.97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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