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10271号
原告: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道办事处达***。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某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9元,减半收取7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