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4288号
原告:吉林省中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3号105门市。
法定代表人:秦文凤,经理。
被告:***,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长春市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42号长影阳光景都2期2#506-2室。
法定代表人:徐世辉,经理。
被告:吉林省榆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工农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安凤兰,经理。
被告: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小区4号楼3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鸿雨,经理。
原告吉林省中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榆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中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中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景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庞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