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70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3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3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强 卉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