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70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3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3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强 卉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