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民初1960号
原告:***,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小区四号楼三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9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32.00元,减半收取计1,266.0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